昆明三市街呈现了一张让人倍觉别致的租借人广告。广告上称:可租借人,李洪亮,男,39岁……此人可长时间廉价租借,也可短期租借。
昨日上午,“租借人”广告挂在三市街一棵树上,李龙光静静地坐在一旁的石凳上,等候有人来“接招”。他要将从前与他对簿公堂的被告李洪亮“租借”,用李洪亮的劳动力为他取得酬劳,但这一桩违法的“生意”终究以失利告终。
昨日9时许,李龙光拖着那双并不灵活的腿来到三市街,接着从随身的挂包里取出取出一张挂历画,再挂到一棵树上,挂历的反面靠闹市。其上就有则“租借人”的广告,内容大致为“可租借人李洪亮……此人可长时间廉价租借,也可短期租借。”随后他等候在一旁,期望有人来“接招”。
李龙光贴出的广告并没有阐明要租借的原因,出于猎奇,过往的行人纷繁停步张望。但很多人看了招贴的广告之后,不明白李龙光为什么这样做。
李龙光,来自会泽县乐业乡的一位乡民;李洪亮是昆明市西山区人,曾是个体户。
采访中,记者看出李龙光随身还携带着两份判定书,其间一份判定书是嵩明县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定书,判定书中称,2003年2月18日8时40分,车主李洪亮驾驭一辆大卡车从会泽县罗布古镇拉货前往昆明,李龙光作为货主随该车一起前往。途中,李洪亮将车交给副手罗汝昌驾驭,罗系李洪亮雇佣的驾驭员,当该车行至嵩明县境内杨电线米处时,车辆撞上路旁边大树,形成李龙光受伤,经判定达十级伤残。
裁决嵩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定:由被告李洪亮赔付李龙光医疗费、护理费等几项费用75748.47元,扣除李洪亮现已付出的医疗费14000元,实际上,李洪亮应赔付李龙光61748.47元。一起要求赔付款在该判定书收效后30日内给付,该判定书下达日期为2003年11月18日。判定书下达后,李洪亮不服,提出上诉,后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4月6日,李龙光向嵩明县法院请求强制履行。李龙光称,期间李洪亮只交了部分赔付款到法院,至今还差一部分赔付款。
李龙光说:“我现在无法作业,连睡觉的姿态都是跪着,以减轻病痛的摧残,所以日子困难。”李龙光说,前期的医治就让他负债累累,现在后期医治根本就没有跟上。
李龙光称,他现在找到了李洪亮,但李洪亮无钱赔付。为拿回这笔赔付款,所以他就此下策——贴“租借人”广告。李龙光说,他此举是为李洪亮找个单位,让李洪亮去打工赚钱,靠取得的酬劳来归还他的赔付款,直到付清停止,不管是单位仍是个人都沉痛雇佣。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称平点评时说:“李龙光的做法是违法的。他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后,假如债务人无归还才能,法院会下达中止履行裁定书,强制履行永久都有约束力,李龙光发现债务人有归还才能时,沉痛再稳扎稳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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