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一纸告诉在小区电梯粘贴说经业主要求开端建造升降泊车位,但是作为业主之一的我并未接到过相关的咨询,那请问是哪个业主要求?
2、开发商私自将车棚改为泊车位,这一系列的改动是否通过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批阅?那与一切业主签定售房合同前的规划图和批阅后的规划图是否共同?一切业主享有知情权。开发商假如合法合规应当公示回复一切业主。
3、现在新闻都能够正常的看到关于升降车位安全危险危险的形成的事端,更甚升降设备有扰民的噪音问题。更何况是在每位业主必经之路,小区面积自身不大,这样对小孩白叟也形成了必定的不方便。
4、我国《物权法》规则,开发商树立升降泊车位应当事前征得相应份额业主(含好坏关系人)的书面赞同。即“双过半”业主的赞同,但是并未看到开发商出具任何业主签名的书面文件,假如业主不赞同或该泊车设备设备有噪音污染,还需求有补偿协议。
5、升降车位归于特定品种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品种设备安全法》升降公司需求有出产资质的厂家,报当地质监局批阅,是否列入批阅规模,后续的操作不妥或设备毛病导致的安全危险危险职责有谁来承当?
6、假如开发商是合法合规通过批阅的规划图,那么与业主签定合同时分的规划图是否共同?不管这种改动改动是否通过规划局批阅,都已经在事实上构成了对业主的违约。
8、地上泊车用地归整体业主一切,开发商无权私自建造升降车位。蹂躏业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