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禁停区域的下客,一扇突然打开的车门,让家住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的老沈家陷入了巨大的悲痛。
闯祸的是一辆滴滴快车,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司机和开门乘客承担同等责任。死者家属并不认可这一比例,于是诉至法院。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之一在法庭上称,自己对此事故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真的如其所说吗?秦淮法院近日对此案做出判决,回答了这一非常关注的问题。
大约下午3点50分的时候,老沈的老伴骑电动车回家。当自东向西骑到白下路上的大中桥公交车站附近时,撞上一扇正打开的滴滴快车的右后方车门,随即倒地。
就在这一段时间点,这辆滴滴快车上也出现了短暂混乱。车内监控显示,车内司机提醒“慢一点,慢一点”,随即变成高喊:“慢一点,跟你讲慢一点!慢一点!慢一点!”此时,车内的人员包括司机,急急忙忙下车查看。
从路边店铺监控设备拍摄下的视频中能够正常的看到,这辆滴滴快车在离路边大约一米的位置停下,车门打开后,一辆电动车随即倒地。
根据事发后交警二大队的询问笔录,司机表明了自己当时停在道路最右侧一股机动车道上,车身右侧大约有20到30厘米在非机动车道内。
记者注意到,在法庭出示这几段录像时,老沈之子在原告席上以手撑脸,神情凄然。而最让老沈难以释怀的,是与自己生活四十多年的老伴,从被送进医院到十多天后最终离开,长期处在昏迷状态,竟没能再与其说上一句话。
根据南京交警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机驾驶机动车在禁停路段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乘客在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两者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老沈申请改为由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乘客承担次要责任。理由是,作为网约车驾驶员,在公交车站附近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停车时未提醒乘客开门时不得妨碍非机动车通行具有重大过错。而乘客安全意识弱于专业驾驶员,其客观上无法通过后视镜看到车后情况,在停车后开门虽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但过错小于驾驶员。
在接受记者正常采访时,老沈表示,自己认为这起不幸主要是驾驶员的责任。“他把车子开到不应该停的地方停下,责任就在这里。如果驾驶员不同意开门,乘客是不会开的。”
记者注意到,乘客王女士也对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她申请由司机承担主要责任、自己和死者承担次要责任。她认为,司机在此次事故中有多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除了前面提到的,还存在向右停靠时未开启右转向灯以警示过往行人、车辆注意。而死者一方,驾驶电动车车速过快,且未靠右行驶,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复核,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决定维持二大队之前的事故认定。
老沈和儿子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于是,今年9月10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案件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因为涉及的当事人和单位比较多,因此出现了六个被告。
被告一是当时驾驶滴滴快车的司机;被告二是南京三铿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据司机称,自己是在三铿公司以租代购的车,车主是公司;被告三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承保了该车的交强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承保了该车的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分别成为被告四、被告五;开门乘客被列为被告六。
老沈和儿子称,因这次交通事故损失为94万余元。他们诉请判令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剩余部分由当事司机和开门乘客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赔偿,同时要求三铿公司和滴滴公司对司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了解到,原告方面明确要求滴滴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开门乘客承担次要责任。在12月4日那次庭审中,老沈甚至当庭大声质问当事司机,出事之后采取了什么挽救措施?当时他不在现场,因此老伴是否得到及时抢救这个疑问,成了他心中难以解开的一个疙瘩。
记者注意到,在12月4日的庭审中,滴滴公司的代理人提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而滴滴方面与司机系合同关系,没有对死者有直接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故不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滴滴公司称已垫付了医疗费10万元。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沈小军表示,滴滴公司的这一观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沈小军表示,首先,司机与网约车公司之间并非典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是雇佣关系,因为二者之间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也没形成书面合同,而司机也并不始终按照滴滴公司的指示行动。同时,两者之间也不应定位承揽关系。
滴滴司机能够合法地载客运输而未被认定为非法营运,那么合法性来自于滴滴公司。而在整个运送过程中,滴滴公司发送指令,直接接受乘客所支付的费用,并对司机做评估和管理。因此在运送过程中,滴滴公司处于运行支配的地位。
至于运行利益,尽管滴滴公司称仅是接受了被告司机的注册,但事实上,滴滴公司也承认其从每一次行程费中抽取约20%的费用,因此滴滴公司在司机的运送过程中享有运行利益。
沈小军认为,滴滴公司在司机与开门乘客的客运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危险开启”者,且享有运行支配权并与司机共享运行利益,应该被认定为“机动车一方”。其与司机在网约车的运营过程同经营、共享利益,也应当共担风险,因此被告滴滴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除了厘清滴滴公司与司机的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法庭还重点调查了几个具有争议或需要弄清楚的问题。
其一,死者在此事故中是不是真的存在过错并需要分担责任?沈小军表示,关于事发时死者所骑电动车是否超速,被告开门乘客在向交管局申请复核时曾说到这件事,此观点未获得公安机关认可。且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实电动车超速。
虽然事发时死者未佩戴头盔,但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未查到国家、江苏省、南京市关于明确要求骑乘电动车时必须佩戴头盔的规定,因此不宜认定死者的此行为有过错且应承担对应的责任。
其二,滴滴司机和开门乘客各自应承担多大的责任?沈小军表示,滴滴司机作为驾驶营运车辆的人员,理应对他人的安全持谨慎的注意义务,这也是其从事营运活动的基本能力。但其在无人强令停车时将车辆停放于禁停区域供乘客上下车,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最直接的责任。而司机停在禁停区域后,在乘客上下车之时并未充分关注车外的状况,仅以一种相对平和、与一般说话时并无二致的语气提醒乘客下车时“慢一点”,并不能必然得出不能下车的结论。因此,开门乘客在本起事故中的责任要小于司机。
其三,滴滴司机与三铿公司之间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何?沈小军表示,当事司机与三铿公司在庭审中均承认两者间是挂靠和被挂靠的关系,其他当事人亦不持异议。以此关系,两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过错程度,依法认定由被告滴滴司机承担7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由被告开门乘客承担3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经法院认定,各项损失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4万余元。
根据赔付规则及部分已支付的费用,法院判决被告阳光保险南京市江宁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被告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万余元;被告开门乘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万余元;被告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支付滴滴司机920元;被告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支付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10万元。
沈小军表示,本案的社会意义首先在于告诉公众,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在下车时都应该对于他人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任何一个人都当为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尊重他人的基本权利,尊重他人的生命。其次,提醒滴滴这样的公司,不能只顾盈利,同时应当尽到必要的社会责任。应对司机做必要的安全培训,而不是只要注册就能直接从事营运行为。